安龙公安成功破获一起保险诈骗案 挽回经济损失10余万元

黔西南州公安局新闻中心   2023-05-17 16:53:13

近日,安龙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通过研判,快速出击,成功破获一起保险诈骗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4人,为保险公司挽回损失人民币10余万元。


【资料图】

2022年12月6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龙支公司工作人员到安龙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警称:该公司发现近日赔付的理赔款涉嫌保险诈骗,涉及金额10余万元,请求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接到报警后,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办案民警立即开展调查取证,通过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雷某某、周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利用死牛找到购买牛保险的村民帮助其骗取保险费,并承诺给予帮助报保险的村民一定的费用。

2023年5月11日,在收集大量的证据材料后,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迅速出动,成功将嫌疑人雷某某、周某某、周某某、张某某抓获。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非法获取资金的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及事故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的方法,骗取保险金融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陈云 叶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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